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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编辑:中国律师网 更新于:2005-12-26 阅读:

中国共产党在汲取人类政治智慧,总结人类政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昭示着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发展目标。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衡,社会成员具有诚实信用的品格、表达意志的自由和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是保障利益均衡的基本前提,社会成员在建立社会关系时相互妥协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基本方式,但是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社会成员之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很难绝对平等,社会成员在建立社会关系时所表达的意志也很难完全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一致,因此现实的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成员以相互妥协的方式建立相对均衡的利益关系,以法律规定的程序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或防范利益关系失衡。和谐社会的演进过程是冲突、妥协,再冲突再妥协。

良好法律的价值是公道,所谓公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也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良好法律以平等地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基础,同时对社会弱势成员赋予法律特权的方式,保证社会成员之间力量对比基本平衡,形成权利(权力)与权利(权力)相互约束的机制,从而达到促成社会成员通过妥协方式建立利益基本均衡的社会关系的目的。依据良好法律实行统治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所构建的社会秩序是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平衡、互爱互利。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与法治社会的价值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所谓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咨询、非诉讼代理、鉴证服务,对社会成员行使权利(权力)的行为形成制衡,以确保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诉讼服务,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三是在听证和诉讼中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相抗衡,防范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滥用。由此可见,律师制度是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律师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一、 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社会的统治者及其成员尊重和遵守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法律得不到普遍尊重和遵守必然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统治者之间的敌对,社会的和谐秩序将会受到严重的破坏。法律得到社会的统治者及其成员的普遍尊重和遵守,其主要原因是公道、诚实信用、社会成员的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这些法律的价值已经成为社会的统治者和社会的多数成员的基本信仰和内在精神,这些基本信仰的树立和内在精神的形成只有通过法治文化建设才能实现,而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是教育,因此各国家机关、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建立法治讲座制度,定期对其成员进行法治文化的培训,对于树立全会的法律信仰和培育全社会的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律师严格的准入条件决定了它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律师又是法律的实践者,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主要是适用法律,而适用法律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法律的解释过程,律师解释法律的方法是探寻法律宗旨,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文字含义,律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它对法律的宗旨具有深刻、具体、生动和合乎实际的理解,律师担负法治教育任务具有一定的优势,为此建议各国家机关、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在举办法治讲座,定期对其成员进行法治文化的培训时能够聘请律师进行讲课。

二、 充分发挥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的功能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律师的专业是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运用政治和法律知识为社会成员之间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提供沟通、协调和鉴证服务是律师的主要业务。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实际上就是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律师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和达成妥协的条件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各个党派、社团等政治组织的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为此建议各政党、各社会团体聘请律师对其向国家机关提供的调研报告、议案、提案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建议政府聘请律师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政指导措施、各项政策的制定,对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证政府行政行为合宪、合法和化解政府行政风险;建议国家机关的信访部门聘请律师对群众上访的材料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帮助国家机关理顺群众情绪,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各级人大和政协扩大律师代表和委员的名额,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扩大律师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影响力,使律师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 发挥律师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重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和对抗日益严重,这些现象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直接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和企业改革中搞 “大跃进”,依然沿续“运动治国”的反科学、反人性方式进行社会管理,致使社会变迁过程违背客观规律和过于急骤,超越了社会成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另外有些政府机关在制定加速城市化进程和企业改革方案时不能依法办事,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的过度失衡,如国家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但是有些地方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时根本就不吸收律师参与,产权转让方案严重违法。为此建议政府聘请律师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企业改革的方案及其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确保城市化进程和国有企业改革合宪、合法、并能兼顾民意和社会成员的心理承受,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促进改革开放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注:此文系魏家林在2005年白银市政协大会上所作的大会发言稿,2005年2月22日曾发表于中国律师网原创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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