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_200px;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通知公告 律界动态 开诚通讯 开诚观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开诚观点

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界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编辑:中国律师网 更新于:2007-4-27 阅读:

  |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当前位置:首页 -> 原创 -> 详细内容
 

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界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魏家林 [ 魏家林 ] 于 2007-04-26 09:43:37.0 发表在[ 实务 ]
      

  勒索型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为人质的行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二者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由于二者在主体和客观表现方面没有本质的差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界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难点,但是二者的法定刑又极为悬殊,界定不准确,必然造成罚不当罪的严重后果。故此,对如何界定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进行必要的探讨,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极为必要。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债务关系是正确界定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关键。

  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行为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勒索财物,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逼迫被害人清偿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区分二罪的关键。

  民事法律中所指的债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义务称为债务,债务包括给付一定财物的义务和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所指的债务是特指给付一定财物的义务。债务包括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合法债务是指依据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特定义务,非法债务是指依据违法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索取债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赌债、高利贷也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从法律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的意图中不难看出,无论行为人以剥夺他人自由的方法索取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均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型。

  勒索型绑架罪在客观方面也表现为行为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但是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合法或非法的债务,被害人没有向行为人给付任何财物的义务,因此勒索型绑架罪中的索要财物是无任何原因的索要,也就是说是行为人在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引起民事关系产生的事实的情况下强迫被害人向其给付财物。这也是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本质区别。

  勒索型绑架罪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即在没有任何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向他人索取财物,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人是以索债为目的,即索要业已存在的债务。因此确定行为人犯罪的具体目的的关键应当是首先判断行为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

  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虽然存在债务关系,但是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所索要的财物数额超过犯罪行为实施前被害人已确定的所欠债务,不能一概界定为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是界定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关键,但并不是说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一律以非法拘禁罪定性。对于行为人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所索要的财物数额超过犯罪行为实施前被害人已确定的所欠债务的情形,应根据具体情节界定犯罪的性质。

  一是行为人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所索要的财物数额虽超过犯罪行为实施前被害人已确定的所欠债务,但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由于被害人不履行债务,致使自己不能及时实现债权而发生了损失,或者使自己为实现债权已经或将要发生一定的费用支出,他所索要的超过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确定的所欠债务部分的财物是为了弥补自己债权未能及时实现的损失或者补偿自己实现债权的费用。这种情形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这是因为债权人不能及时实现已经确定的债权,或者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采取自力救济方法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是已经确定的债务所派生出来的债务,仍然属于债务,行为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索要这部分债务,其犯罪目的仍然没有超出索要债务的范围,因此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二是行为人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所索要的财物数额虽超过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确定的所欠债务,且索要的超过部分没有任何根据,但是超过部分的数额较小,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不应认定为勒索型绑架罪。勒索型绑架罪之所以规定极重的法定刑,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比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更为重大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这是因为罪责刑均衡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犯罪行为性质的界定理应受到法定刑的制约,否则将会造成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处以重刑,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处以轻刑的结果,从而造成罪与刑之间的失衡。行为人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所索要的财物数额虽超过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确定的所欠债务,且索要的超过部分没有任何根据,但是超过部分的数额较小若以绑架罪定性,将会被苛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索要的财物数额未超过债务额的非法拘禁罪严重多少,而非法拘禁罪处罚最高法定刑才为三年有期徒刑,二者相比罪刑明显失衡。因此,这种情形虽然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经超出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但是从罪责刑均衡的刑法原则进行考量,将这一情节包容在非法拘禁罪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是适当的。

  三、行为人以拘禁他人人身自由索要不确定债务的行为犯罪性质的界定。

  不确定债务是指行为人与被害人就是否存在债务关系有争议,而行为人又拿不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对于这种情形有人主张以绑架罪定性,理由是作为债权人有证明债权客观存在的义务,若不能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应视为债务关系不存在。这种理由在民事诉讼中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适用于刑事诉讼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刑法和民法调整法律关系的方法是不相同的,所产生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在民事诉讼中若债权不能举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依据证据规则推定这种关系不存在,所产生的后果是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不能实现,而刑事诉讼中也按此规则,所产生的后果是被以绑架罪定罪苛刑,失去的是人身自由或生命,这显然太轻率,更何况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举证的责任,对于行为人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方法索要的债务,无法查证属实的,与民事诉讼的规则刚好相反,不是作出对主张权利一方不利的解释,而应以存疑的方式作出有利于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这样才符合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

  四、行为人以索要虚构的债务为借口,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性质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虚构债务,并以索要债务为借口,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亲属给付财物,对于这种情形,通常理应以绑架罪定性。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部分行为人虚构债务,纠集其他行为人帮助其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要财物,虚构债务的行为人并没有将债务系虚构这一情况告知其他行为人,其他行为人误认为债务确实存在,从而参与了犯罪。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一概以绑架罪定性,这是因为各行为人之间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一样的,部分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犯罪,部分行为人以索要债务为目的实施犯罪,各行为人之间未能形成绑架犯罪的共同故意,应按各自的犯罪构成定罪。对于虚构债务的行为人以绑架罪定性,对于不知道债务为虚构的这部分行为应按非法拘禁罪定性。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