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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刑辩工作的机遇和挑战

编辑: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迎春 更新于:2010-7-21 阅读:

 

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刑辩工作的机遇和挑战

                      一、司法改革的背景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法治保障,总体上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基本国情相适应。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司法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在这种大背景下,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由此可见,党中央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视程度。为贯彻党中央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涉及到的刑事部分内容更是众多,例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有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建立被告人附条件的认罪从轻处罚制度;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等,以上制度的建立和探索给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也给律师刑辩工作创造了机遇和挑战。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在刑辩工作中的机遇和挑战

司法改革对于律师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为接受挑战,抓住机遇,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要采取以下措施。

1、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要熟练应运司法改革成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改革是一个多角度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近8年的司法改革过程中,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有了丰硕的改革成果,比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推出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从制度上统一了死刑适用标准,减少了死刑适用。这些意见和制度的改革成果为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要充分将这些新的改革成果运用到刑事辩护工作之中,使司法改革成果发挥其社会效应。例如2009年年底,我所接受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业务,案件事实是200911月一天,五被告相约到一酒吧,本案二被害人也在此酒吧喝酒,因为琐事两伙人发生纠纷,五被告持酒瓶将被害人致伤,经法医鉴定,其中一人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为重伤,另一人为轻伤,事情发生后,五被告均出逃,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本案中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被告家属提出希望法院对各被告人以缓刑处罚。对此,我们认为是不可能的。20103月案件起诉到法院。如果作工作让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结果却不能让被告按缓刑处理,使律师处于被动。同时《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给各被告带来了希望,如果不努力,对被告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向被告家属言明利害关系,在征得家属认可同意赔偿的情况下,律师参与到民事调解之中,促使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之后,针对案件中所反映事实,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提出被告人的情况,符合《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中从宽处罚的规定,提出对各被告处以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五位律师的意见,对五被告处以缓刑。像这样的案件我们办理了很多,但是像这样的处理结果还是第一次,律师正是通过应运司法改革成果,满足了当事人的要求,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由此可见,自觉应用司法改革成果,是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职责要求,是挑战也是机遇。

2、律师要积极参与到司法改革之中,参与到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之中,使律师成为司法制度的一元素,进而将律师业务设计进入司法制度之中,这既能体现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又能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

在众多的司法改革项目中,有些项目已经实施完毕,有些项目正在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试点的方式,总结经验进而制定相关的制度。律师应该关注这些机关的试点工作,并且配合试点工作。例如,针对未成年人人格的不确定型,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有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相关制度的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项目之一,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均在相关机关进行了试点。20100511日《中国青年报》消息称“重庆市沙坪坝区是著名的文化区,辖区内学校众多,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面对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较多,试点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对此,学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角色有欠中立,它行使批捕权的正当性一直受法学理论界质疑。犯罪嫌疑人不能获得律师帮助权、提出证据权、抗辩权、上诉权等充分的权利保障。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是律师刑辩工作的挑战。这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逮捕措施时享有权力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必须要进入案件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考虑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律师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中应该怎么做才能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并且通过研究进而实施,并且将实施的结果和体会反馈给相关部门,为其制度的设立提供参考。同时,律师在参与这种试点工作时,通过试点实践还应该研究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律师在参与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时应该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条件,为司法机关将来制订或修改上游制度提供意见。同样道理,在法院与检察院共同涉及到的其他制度改革中,对于改革者在制度设计中没有考虑律师的情况下,律师要给司法改革中制度设计者建议献策,通过这些行为影响司法机关,使司法改革者在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中把律师的职业特点考虑进去,把律师作为一个元素纳入制度之中,为律师刑辩工作创造条件,使之在将来的刑辩工作有更多的机遇。

3、刑事辩护律师要关注司法改革,并要尝试推动此项改革,通过个案的办理和研究,引起民众关注,推进改革的进程。

我国的司法改革涉及项目众多,在改革的过程中,有可能使相关机关的利益受到的损失,或因种种原因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刑辩工作中可以通过对个案的研究以及办理,针对司法改革项目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通过媒体引起民众的关注,进而推进改革进程。例如孙志刚案件在被披露曝光以后,引起民众关注,最终把《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这是在民众的参与讨论下、在媒体的积极影响下获得的法律改革。也就是说,在现在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律师要敢于接受挑战抓住机遇,以实现自身的价值。

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它涉及到的是公、检、法、司等机关,律师是处于被动的地位,但是律师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尤其作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之一,应该认识到司法改革不仅对律师刑辩工作是挑战,对于公、检、法、司也是挑战,对此应该迎难而上,参与其中,寻找机遇。因为挑战与机遇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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