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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价值取向”的问题

编辑: 更新于:2011-3-31 阅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价值取向”的问题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大幕刚刚落下,回顾今年“3.15” 的主题“消费与民生”,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程度。如此这般,主要与我国现行的宏观经济政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而消费需求作为我国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增长的恒久动力,是我国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因此,消费维权作为保障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和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维权行路难始终一道难解的题。

   前一阵子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锦湖轮胎”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较大的影响和媒体关注。“3.15”晚会将此事曝光后,更是引起了近千名消费者的集体诉讼。从这一事件中,至少可以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生产厂商在自身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不敢直面自身错误,采取回避甚至诡辩的方式,试图蒙混过关;反映出该企业在自身价值取向上存在着严重的偏差,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缺失,对自己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根本无法认清;二是,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而首要解决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在于我国立法者的“价值取向”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今后将要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中,首先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即在立法领域、司法领域以及行政执行方面,当遇到各方利益产生冲突时,立法者如何分清轻重,做出选择?

    例如:我国现行的《消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规定的标准过低。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赔偿标准显然过低,对于一个像“锦湖轮胎”这样的跨国企业来说,这种赔偿额度简直就是凤毛羚角,根本不可能起到任何惩罚作用,如此也就无法达到立法之目的。而类似这一系列不疼不痒的规定,表面上好像给中国带来了汽车产业的一片繁荣景象。而实际上,中国的汽车消费者一直在承受着高价低质过时的车型、车辆的售后服务差,收费高、车辆配件质量不过关、投诉得不到充分的重视、车辆故障频发却不见召回,甚至遭遇召回政策的“国籍歧视”、更惨重的代价是一些消费者因汽车产品及配件的缺陷遭遇事故甚至丧命。这种以透支消费者利益来换取的汽车产业的表面繁荣,正是中国汽车产业无法跻身世界前列的根本原因所在。而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生产厂商、经营者的社会公德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这一切,都是我们把他们给惯坏了。

   因此,如要扭转这一局势,在立法方面,立法者要改变立法的“价值取向”。要真正重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消费与民生”真正联系起来,落实到实处,将消费者的安全放到第一位。同时,要制定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尽快出台汽车产品的“三包”规定、制定汽车配件召回制度、加强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等等。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要重视减少消费者的维权障碍,尽量降低维权成本,完善消费者的维权程序制度,重视集体诉讼。在行政执行方面,加强行政监督与执行力度、提高行政人员的自身素质等等。

    总之,只有立法者改变立法的“价值取向”,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主动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进而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品质。由此,才能不断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产业越做越强,进而实现消费者权益最大化与产业发展的双赢。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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