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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案”看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

编辑: 更新于:2011-4-29 阅读:

 
从“药家鑫案”看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
 
    持续关注 “药家鑫案”,这个月终于宣判了,一审法院判决药家鑫死刑。对于这个结果,基本上在意料之中,但从情感上还是难以接受的。
    一审法院对“药家鑫案”如此理智的量刑,除了外界给办案机关的压力,关键在于对药家鑫的自首情节未能予以认定。虽然,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此规定在量刑中却存在着适用的问题。
    在本案中,自首情节未能得到适用,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伤后,主观意识中并不是去积极地对受害人进行施救。相反,在受害人试图将自己车牌记住的时候,害怕承担责任、对生命漠视的的心理促使其产生杀人动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第二、药家鑫不计后果,持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要害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第三、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产生杀人灭口的念头,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
    基于以上三点的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药家鑫的自首情节确实属于该《通知》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种例外情形。因此,不予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是适当的。
    虽然判决结果如此,但从“药家鑫案”折射出的社会问题确实是不容忽视的。现在的人们在尽情追求与满足物质与权力的欲望的同时,精神与信仰的缺失是可怕的。药家鑫走上犯罪道路无以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仅是让药家鑫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肯定是没有争议的,对他本人可能也是轻松的。但是,要给他再附加上沉重的社会谴责,本人认为,这不公平。造就药家鑫的是他的家庭,是这个社会。我们作为旁观者,在歇斯底里的谴责药家鑫的同时,是否也应当看到自己作为社会人应承担的责任呢?是否可以客观的去评判这件事呢?是否能铭记这件事进而通过自己去改变这个社会的价值观呢?我觉得,这才是我们这些无事者应当去考虑的事情。不要让愤怒蒙蔽双眼,更不要那么容易遗忘。让这件事有价值吧。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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