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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的建议

编辑:开诚 更新于:2015-2-10 阅读:

  法治是对实际存在过的各种政治制度和政治学说批判和扬弃的基础上,混合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特别是“人治理想国”中所包含的正当的治理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治理方式,并对彼此的对立和冲突加以平衡协调,使之成为适应特定政治生态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思维方式、政权组织形式、施政方式的有机组合。纵观国家和社会治理思想和实践的变迁历史,所谓法治应当是指具有合法性的政治或公共治理,其中的合法性包括:道德合法性,即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开发、培养和造就德智体能美全面发展的人,促进人的解放。国家和社会治理应当秉持公平正义价值,构建和维持各阶级、各阶层和谐的共同生活秩序;科学合法性,即国家和社会治理应当合乎科学认知和科学方法;理性合法性,即国家和社会治理应当合乎逻辑;民主合法性,即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从人民、服务人民,由人民控制,受人民监督;经济合法性,即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应当对风险和机遇、成本和收益进行经济评价和综合平衡。合法性是法治的本质属性,合法的宪法和法律是法治得以发挥功能作用的表现形式,是法治原则、法治体制和法治方式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是治国理政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依据合法的宪法和法律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与物质生产领域严格依据合理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生产一样,虽然不能完全消灭废品和事故,但绝对会使废品率和事故率降到最低。因此,法治是人性尚无法完善到全德、全智、全能的理想状态背景下,无奈但又最好的国家和社会治理选择。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会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法治则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重要依托、必要保障,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依据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的、国家价值观、治理原则、政权组织形式、治理方式,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在法律形式应当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但是由于宪法自身存在的不完善因素,以及违宪行为大量存在而未受追究,致使宪法被架空的现象极其严重,法律形式上的政治和事实上的政治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因此,只有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才能使法律形式上的法治成为现实的法治,使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不断推进。
  一、加强国家治理的学术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设,让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获得关于法治的准确知识,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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