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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的建议

编辑:开诚 更新于:2015-2-10 阅读:

  国务院分别于1999年11月8日、2004年3月22日、2008年5月12日、2010年10月10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上述文件,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刻阐述。特别是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中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还特别在《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指出:“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公职律师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需要,是保证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行为合宪、合法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内容。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但因该文件系中央政府具体职能部门发布,其中涉及的政府组织结构变革、定编定员及其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等均系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事项,超出了发布文件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因而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改革未能取得应有的进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的改革方向,这是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举措。为此提出在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的建议如下:
  1、由市司法局拟定《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的试点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组织各个方面进行科学、合法、民主等方面论证后,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发文,并印发全市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试行。试点方案明确公职律师试点的指导思想、公职律师的性质、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公职律师的监督与管理、公职律师的试点的方法与步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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