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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侦查活动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建议(省人大调研侦查监督座谈会发言提纲)

编辑: 更新于:2017-3-16 阅读:

一、建立健全符合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宗旨和原则的侦查活动检察监督操作机制,提高侦查活动检察监督的执行力和规范性

1、健全完善纠正侦查违法行为操作程序。明确界定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纠正侦查违法行为口头建议和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标准、范围。最高检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具体操作中只有明确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达到什么标准为情节较轻,什么标准为情节较重,侦查监督部门才能准确选择适用口头建议方式,还是适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方式,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从而避免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浪费司法资源,人为提高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的现象发生,以及以规定不明确为由不履行侦查活动检察监督职能的现象。

2、建立健全审查批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明确社会危险性证据的种类、形式和实质条件,以收集和审查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具体程序,确保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更加客观和具有说服力。

3、建立健全侦查活动检察监督听证制度。侦查活动检察监督部门提出的纠正违法行为口头建议或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被侦查部门接受而提出复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不被侦查检察监督部门批准而申请复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或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其它侦查活动中的事项,既关系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关系当事人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误解。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在充分听取相关方建议的基础上,作出具有说服力的判断的机制。

二、强化侦查活动检察监督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以通俗易懂、利于传播的语言,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社会公众了解和理解国家法律有关侦查活动检察监督的立法目的、宗旨、原则和规范,以及与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侦查活动检察监督方面的民粹化、情绪化倾向,使社会公众理性对待侦查活动检察监督

1、向社会公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专业的评析,让公众了解侦查活动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支持侦查机关合法的侦查行为,监督侦查机关违法行为,以确保侦查行为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方面保持平衡。

2、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不予以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而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要及时关注舆情,并通过大众传媒,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理解为什么不批准逮捕?为什么要改变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不了解真像,发表和传播猜测性言论或主观随意性评价,给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危害。

三、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活动检察监督中的作用

律师的职业属性和执业经验决定了优秀的律师都是挑毛病的专家,而大量的实践反复证明,侦查活动中很多违法行为都是因律师诉诸舆论和坚持不懈地向有关机关反映,从而引起重视并得以纠正的。因此,侦查活动检察监督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

同时,由于人性本身存在的缺陷,再加上传统专制文化塑造出的人缺乏开明和宽容的个性特质,潜意识里抵触批评和监督。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因惧怕职业报复,出于保护自身安全考虑,在办理案件过程,对侦查活动不有意识地主动挑毛病,对发现的侦查违法行为也不依法提出。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活动检察监督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应强化律师职业安全保障。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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