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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理解宪法精神,建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编辑: 更新于:2019-12-4 阅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的根本宗旨、目的和核心是正确揭示、界定、调整人民、政党、国家和法之间的关系。新中国制度建设的实践证明,宪法被误读、曲解,将党和国对立、党和人民对立、党和法对立、人民和法对立,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政党、国家和法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就会被搞乱,宪法就会被架空,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就会陷入混乱,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就是“五四宪法”被一步步架空的严重后果。历史的悲剧不能重演,同样的错误不能再犯第二次。

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应精准理解宪法。宪法的理解不应是咬文嚼字、望文生义,断章取义,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寻宪法宗旨、目的和本质即宪法精神:一是从宪法诞生和变迁的历史背景中探寻宪法精神;二是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根据地和新中国政权建设的实践中探寻宪法精神;三是从中华民族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中探寻宪法精神;四是从中华民族国家治理的智慧和实践与世界其他民族国家治理的智慧和实践碰撞、对话、借鉴、吸收、竞争的历史事实中探寻宪法精神;五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和趋势中探寻宪法精神。只有精准理解了宪法精神,才能抓住宪法的本质,掌握宪法治国理政的底层逻辑,避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本本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使宪法具有与时俱进的持久生命力。

实践证明,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多方面显著优势,国家治理的“四梁八柱”是合理的、牢靠的,必须坚持,但是在国家治理体系方面,还存在制度不够成熟,不够定型的问题,如驱动创造、创新、创业的制度体系尚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定型即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不够不强,制度内耗仍较为突出,如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民商法与行政法冲突,民商法与社会法冲突的情况仍不可忽视;治理能力方面,还存在着僵化机械地理解宪法和法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本本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问题仍很严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的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制度效率的提高、制度成本的降低、制度收益的增长。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又作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一是制度评估体系不完善,即立法和政策制定缺乏全面、客观评价制度优劣好坏的标准、方法和工具体系;二是制度中“胡萝卜加大棒”传统激励机制的驱动作用明显减弱或逐渐失灵,制度设计的前提条件即经济人、理性人假设正在过时。基于此,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言如下:

一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提炼出适用于制度整体和组成部分的价值要素,分解为不同层级的指标,建立评估标准体系;从我党治国理政的方法论中,提炼出适用于制度评估的方法,分解为制度诊断、设计、论证、审议的工序和动作,建立评估方法体系;从心理测试、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决策管理、战略规划等管理活动的工具中,提炼出适用于制度评估的图表等工具,建立评估工具体系。将以上体系组合,形成适用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行政指导和公共政策精细化设计的制度评估体系。

二是紧紧追踪心理学最新研究成果,发现新的驱动力,并将其与已知的驱动力重新组合,构建一个能够精准驱动公职人员积极性,激励、豁免、问责有机统一的全新绩效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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