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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修改建议

编辑: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 更新于:2007-4-29 阅读:

 

  关于《甘肃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修改建议

甘肃省律师协会:

    根据上次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安排,本人对《甘肃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建议如下:

    一、建议将第四条一款中的“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由各市州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分会统一收缴后上交省律师协会”的内容,修改为“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由各市州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分会统一收缴后,提留40%作为本地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分会活动经费,其余60%上交省律师协会。”

    修改的理由:省律师协会收取的会费中40%最终属于市州律师协会或联络组,由各市州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分会统一收缴后全额上交省律师协会,然后再由省律师协会返还,不仅增加了双方不必要的工作量和成本开支,而且使各市州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分会支配应得费用的时间延长,从而影响它们正常开展工作。

    二、建议将第六条修改为“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以省法厅颁发执业许可的时间为准)免交第一年团体会费,首次执业的律师免交三年个人会费(以省司法厅发证时间为准)。”

修改理由:一是根据全国律师执业情况,新律师在刚执业的三年内通常很难拓展业务,生存情况极为严峻,感到从事律师职业没有安全感,造成有些新律师刚入律师行业,又通过考取公务员选择离开,还有些律师为了生存不得不从事第二职业,这对律师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免交三年个人会费以对他们加入律师行业给予经济支持,为律师事业发展配备后备军;二是免交三年个人会费单纯从经济上来说对新律师意义并不是十分重大,但是可以让他们从心理上感觉到律师协会的温暖,有利于他们增强归属感,热爱律师事业。

    三、建议对第七条规定的会费标准做如下修改:

    第一类:省直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所12000元,个人会费每人1200元;

    第二类:兰州市四区律师事务所(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团体会费每所8000元,个人会费每人1000元;

    第三类:酒泉市市府所在地和县级市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所6000元,个人会费每人800元;

    第四类:白银、庆阳、平凉、金昌、武威市区和兰州市红古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所4000元,个人会费每人600元;

    第五类:天水、张掖、嘉峪关、定西、陇南、甘肃矿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所3000元,个人会费每人400元;

    第六类:甘南州、临夏州州府所在地和其它市州国家级贫困县之外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所1500元,个人会费每人200元;

   第七类:全省49个国家级贫困县团体会费免交、个人会费100元。

   修改理由:律师会费的收缴必须以各地律师收费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而各地律师收费的多少是由各地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决定的。根据全国律师协会于宁会长来甘肃考察时省律师协会汇报的情况(见中国律师网 2006-04-25陈秋兰所作的报道《印象.甘肃律师》),省属所平均每所12.3人;兰州市平均每所8.2人;天水市平均每所8.3人;其他12个市州平均每所最多的是6.4人(白银),平均每所最少的是1.6人(甘南)。2004年全省律师业务总收入仅为3954万元,人均2.83万元。其中省属所1612万元,人均4.24万元;兰州市1488万元,人均3.40万元;酒泉市132万元,人均2.32万元;天水市105.7万元,人均1.05万元;白银市105万元,人均1.64万元;其他有4个市(庆阳、平凉、金昌、武威)在60-90万元之间,人均1.8万元;有6个市州(张掖、嘉峪关、定西、陇南、临夏、甘南)在5-51万元之间,人均1.07万元。收入最少的是临夏州(14.3万元,人均0.8万元)和甘南州(5.3万元,人均0.66万元)。

    依据上述资料,本人认为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标准的确定先确定省直所的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标准,以省直所作为确定市州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参照标准,即以市州律师事务所的平均人员占省直所平均人数的大体比例和律师人均收费占省直所人均收费的大体比例确定各市州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标准。如以兰州为例,平均每所8.2人,平均每所的人员占省直所的80%左右,平均每人收费3.4万元,占省直所人均收费也占省直所80%左右,因此按省直所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标准的80%确定相对合理。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有些地区经济综合实力和人均收入均在我省排名很前,如但律师收费却与经济落后的地区相差不大或还要少,如嘉峪关、白银、金昌。这一现象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料(证据),无法运用现代统计方法和行为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判断。根据据本律师执业多年的经验判断,这一现象极为正常,因为嘉峪关、白银、金昌均是国营大中型企业集中的地区,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创造的,大中型企业虽然在这些地区,可是仅是生产基地,而大量的商业交易活动恰恰主要在这些地区之外;其次,这些地区的大中型企业内部均设有法律顾问机构,很大一部分法律事务由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承办,很难为社会律师创造法律服务机会;另外,这些地区的大中型企业基本属于中央和省属企业,不受当地政府管辖,一些重大的非诉法律事务都要到省直部门或中直部门办理,如企业改制、上市等,委托当地律师办理反而给其带来了各种不便。基于以上分析,本人认为嘉峪关、白银、金昌经济相对发达,而法律服务相对落后是有其客观原因的,因此不能单纯从经济实力和人均收入情况确定会费标准。

    由于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没有建立律师行业的信息收集、加工和发布机制,在制定包括律师会费标准及其相关律师业发展政策时,无法运用现代统计技术、财务管理技术和行为科学方法进行科学分析,本人的建议主要依赖自己的经验和一些无法判断精确性的零乱信息,因此肯定有不妥之处,在敬请律师协会领导们指正的同时,也恳切希望律师协会能够尽快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先进的管理理论、管理知识、管理技术、管理经验对关乎全省律师事业发展大局的问题进行决策,尽快克服主观随意性决策的落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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