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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劳动合同法》中增设“劳动合同履约担保”专章的立法建议

编辑:中国律师网 更新于:2006-1-9 阅读:

魏家林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秩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各自的利益才能实现,正常的劳动秩序才能得以维持。而劳动合同担保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法律措施。从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的情况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延长劳动者劳动时间,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无政府主义意识极其严重,在劳动期间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单方终止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最终受到损害的是资本的所有者和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用人单位普遍不履行劳动合同必然使劳动者的收入普遍减少,从而使全社会的消费能力下降,造成商品的结构性过剩,商品的结构性过剩又会导致企业裁员,使就业岗位减少,最终使企业的效益下降,劳动者的生活状况更加悲惨。另一方面劳动者普遍不履行劳动合同必然导致企业效率下降,企业效率的普遍下降又会抑制资本的所有者投资的热情,投资的减少又会使就业岗位减少,最终使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普遍下降。可见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普遍不履行劳动合同,最终导致的是资本的所有者和劳动者整体利益的同时受损,但是由于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双方的整体意识尚未觉醒,再加上急功近利的本性很难根除,另外还存在着劳动合同当事人确实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能力的客观情况,因此在劳动合同法中建立劳动合同履约担保制度对于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极为必要。为此提出立法建议如下:

其一、在劳动合同法中增设劳动合同履约担保专章,将劳动合同履约担保规定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强制性义务,并规定对不履行履约担保义务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条款;

其二、在劳动合同法履约担保专章中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设定和实现方式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其三、在劳动合同法履约担保专章中规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用人单位在每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时按合同工资的20%预扣。预扣的劳动者履约保证金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者劳动监察机构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其四、 在劳动合同法履约担保专章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由劳动者本人申请,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者无违约行为的证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者劳动监察机构将履约保证金本息退还劳动者本人。

其五、在劳动合同法履约担保专章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出具或拖延出具的劳动者无违约行为的证明,或者认为劳动者有违约行为时,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者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者劳动监察机构凭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置。

注:此文曾发表于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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