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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律师行业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

编辑: 更新于:2018-1-24 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将完善律师行业社会保障政策做为健全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的重要改革举措之一,而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就业方式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导致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律师行业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时,适用国家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上的不一致,具体表现为:

一些地方将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各种类型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行政辅助人员一律按城镇职工对待,按城镇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保险费缴纳,如白银市;另一些地方将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和执业律师按灵活就业人员对待,对律师事务所雇用的全日制行政辅助人员按城镇职工对待,律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行政辅助人员按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如兰州市。各地对律师行业社会保险适用不同的政策,导致律师行业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不同、缴费比例不同,从而导致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社会保险负担不同。因此,有必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商司法厅后,出台针对律师行业社会保险专门政策,下发至省各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全省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律师行业社会保险业务的政策进行统一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设立人和执业律师一律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因为,执业律师的工作具有碎片化特点,工作时间极不稳定,只能实行弹性工作制,且律师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服务获得营业收入的时间也极不稳定,从而导致律师从律所营业收入中分配劳动报酬的时间和金额也极不稳定,无法按城镇职工的缴纳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执业律师的就业方式实质就是灵活就业,应按灵活就业人员对待。

2、明确规定各种类型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全日制行政辅助人员,一律按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因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全日制行政辅助人员为律师事务所全所提供行政辅助服务工作,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是固定的,有条件按城镇职工的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应按城镇职工对待。

3、明确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制执业律师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适用人人社部、财政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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