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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的建议

编辑:开诚 更新于:2015-2-10 阅读:

  2、由编制部门拟定公职律师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施行。鉴于有一些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已经设立了法务部门(法制或法规科室)和行政事业编制紧张的实际情况,可在方案中明确将政府职能部门中的法务部门逐步转型为公职律师工作机构,对于法务部门人员缺编的,明确规定从优秀社会律师中遴选补充,并由人社部门制定遴选补充的具体操作方案,对于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法务部门人员已经满员且现有人员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而本单位其它职能部门具有符合公职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可将本单位中具有公职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调整到法务部门任职。
  3、 在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后,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行政监察部门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机制。特别是要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律师背离自身职责,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通过严格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确保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共同推动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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